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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干部学习《国家监察法》心得感悟3篇

| 福萍2

纪检干部学习《国家监察法》心得感悟3篇

  通过集中学习《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精心研读,进一步加深了理解和把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干部学习《国家监察法》心得感悟3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纪检干部学习《国家监察法》心得感悟范文一

  古人讲“以戒为固,以怠为败”。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抓作风建设上,制定并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聚焦“四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赢得了党心、民心。但四风问题因其本身固有的复杂性、反复性,铲除四风根源不可毕其功于一役。只有常抓不懈才能防止“四风”反弹,作风建设当“以怠为败”。

  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思想上不懈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当前纠正“四风”问题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要以案警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定不移、精准有序,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政治信号,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在行动上狠落实。十九大报告的强调,“坚持以上率下,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这体现了党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清醒认识和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当前,作风建设已步入“深水区”,很多表面的问题渐渐隐化了。“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寻”,推进作风建设一刻不能松、半步不能退,要抓在日常、严在经常,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要锻炼过硬干部队伍,在组织上不掉队。“四风”违背了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我们的党是为人民服务的党,一旦脱离群众,党就会失去生命力。要坚持党管干部,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注重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培养锻炼年轻干部;要坚持抓住“少数关键”,进而让政治生态走向良治、善治;要旗帜鲜明的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党风正,则政风清;政风清,则民风善。随着《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体现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已经到了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新阶段。船行中流,一篙松劲就会前功尽弃。我们全体党员要清醒认识到纠正“四风”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紧思想之关、抓行动之实、锻组织之队,谨记“以怠为败”的良训。

  纪检干部学习《国家监察法》心得感悟范文二

  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反腐败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一个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对反腐败重拳出击引发全世界瞩目,力度大、效果明显。我们国家迫切需要把传统反腐纳入法治化的规范轨道。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字之改”,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制”偏重于法律的制定,而“治”是动态的,还包括法律实施,讲“法治”比讲“法制”更全面,作出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完善党章党规,实现依规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完善我国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党内监督,又要加强国家监察。从无到有,监委诞生。其实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监察体制起源非常早。早在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始皇时期,中央设立御史大夫,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隋唐时期称谏官,谏官专门负责匡正国家政策,实际上成为了权力巨大的监督机构。党中央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国家监察法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党的十九大对制定国家监察法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举旗定向、把舵领航。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确立善的,防止恶的,称之为礼仪;禁止错误的,确立正确才称之为法律。无规矩不成方圆,立法只是为了形成一个约束,评判标准。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是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所决定的,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顶层法律设计、重大战略举措,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制定监察法顺应民意,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对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又一大进步,有利于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纪检干部学习《国家监察法》心得感悟范文三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我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原原本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深化思考,把握其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学以致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首先,在“学懂”上下足功夫。监察法是一部直面问题、顺应实践的反腐败工作基本法。监察法第三条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第十五条具体列举了公职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几乎涵盖了全部领取国家财政工资的管理人员;第十一条则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包含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处理,包括行政处分、提出问责或者监察建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处置。以上条款,清除了监察空白、反腐不留死角,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所以说,今后我们监督的对象范围更宽、人员更多,肩上的担子也会越来越重、职责也更加重大。

  第二,科学运用各类措施。为保证有效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种措施,这让监察权力行使更加规范、边界更加清晰、运行更加透明。原来在纪检工作中,我们经常使用的仅仅是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一些较简单的措施,现在措施增加了,我们就需要根据调查情况来确定使用哪种措施才得当。

  第三,提升法规法纪水平。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越多,对纪检干部能力的要求就越高。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纪检干部或多或少出现了等待、观望、浮躁、不知如何适应等情绪,要摒弃观望、恐慌心理,端正态度,在学好用好监察法的同时,还要继续强化对宪法、党章党纪党规和其他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升法规法纪能力水平,大胆行使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总之,纪检干部要时刻以“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自己,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践行“四个意识”,彰显“四个自信”,用好监督、调查、处置措施,为建设荔波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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